2006年11月,我朋友一家人去吃烤魚,要我借一辆车无偿送他们(朋友,他儿子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那时天已经很晚了,光线比较暗,我驾车在途中撞上了一辆占我道停在路边的货车,致使我和朋友家人受了伤。
出事后,我父母立即把我和他们送进了医院,积极治疗,刚开始大家关系都还比较好,可后来不知怎么的,伤好后他们也不离开医院,老说这里有问题或那里有问题的,到现在评了残为止已花去医疗费用近三十万,他们一分钱也不愿意出,全是我一个人出的,我已是倾家荡产,他们却还和我打官司,要我赔偿他们生活费, 误工费, 伤残补助, 精神补偿等各种费用五十五万。
我想请问法官,出了这样的事我该负全责吗?难道他们就没有责任?他们的医药费该我一个人出吗?我可是好心帮助他们,却落到今天这个地步!在此恳请知法者给予法律援助,谢谢!
2007/9/3 20: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