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5年与某学校签定了3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我的工资,也没有为我购买养老保险,收取了我的押金,六月份的工资也被扣除了,而且每次发工资时都没有给我们工资条,只是签名就去领了。现在学校在假期里并没有安排我工作,但却以我自动离职为由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由于开庭时没有出示有利的证据证明我是自动离职。但现在学校又打电话要我去报到,我是该去还是不该去,因为学校的行为让我不想再去学校上班了,而且现在已经将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了,我想解除合同,而且想要得到我该拿的劳动报酬。我想请贵频道法律专家帮帮我,针对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做?
2007/8/9 13: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