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使用规定》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实行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注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