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能否共有产权

咨询发布者:User9351106903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1991年,某单位决定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卖与张XX,当时因有一些特殊情况,双方签订合同时将张XX的产权时间设定为2009年,合同订立后张XX交付了价款,2007年,该房屋将被拆除。请问拆除时应否认定该房屋为某单位与张XX共有?理由是什么
2007/6/24 14:39: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单位与张某之间不是共有,该产权应为张某所有,据你所述,产权可能暂时没有过户,但是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过户只是一个履行步聚,根据合同,张某实际已经取得了一种期权。
2007/6/24 20:32: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会员User9351106903

谢谢李律师
2007/6/29 21:42: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