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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房产是否能拥有共有产权

咨询发布者:User9351106903

所在地区:湖南-郴州

1991年,某单位决定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卖与张XX,当时因有一些特殊情况,双方签订合同时将张XX的产权时间设定为2009年,合同订立后张XX交付了价款,2007年,该房屋将被拆除。请问拆除时应否认定该房屋为某单位与张XX共有?理由是什么?
2007/6/5 17:31:00
 律师回复区

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没有.可要求返还"租金"
2007/6/6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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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User9351106903

谢谢
2007/6/6 1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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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User9351106903

谢谢彭律师,我想请问,我要求返还租金的同时,可否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为所交租金的利息损失和合同执行后预计可得收益 --如门面出租租金)?
2007/6/11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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