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大学毕业,当时和广东的普宁市教育局签了就业协议,上面写试用期一年,毁约金3000.备注项写 三年内不能考研,六年内不能调动.之后我们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
但是我今年研究生考试已被拟录取,在办理调档时,教育局人事科科长说即使我愿意赔毁约金也不能放我走.那科长还说我们签的是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不能享受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也不能辞职.就业协议是否是卖身契?为什么我愿意赔偿毁约金但是仍然不能调档去读研究生?调档期限将至,但是教育局仍不肯放我档案.现在我真是欲哭无泪.教育局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去解决?
2006/5/11 18: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