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公司的试用期是2007年2月12日满期。这日期前,公司要求我们填写过试用期转正申请,此后就没有收到公司任何关于试用转正或延期的消息或通知,工资还是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直到3月29日,公司才书面通知我,试用期考核没有通过。经双方协商,公司表示按可以试用期工资支付一个月赔偿费,我没有同意。我认为试用期满期前和后,公司都没有任何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我试用期考核需要延期,那么2月12日后,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上应该为自动续期转正,3月29日通知我试用期考核没有通过,应该按正式工辞退来处理,我要求公司补发2月12日至3月29日正式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另按正式工资补发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
2007/4/27 9: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