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我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今年大四.
在去年12月,我与一家公司在我们学校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各种要盖的章都盖了,但是在最后没有任何关于违约金赔偿的约定.备注栏是空白的.而且当时他的口头承诺是:毕业前违约不需要就违约金.
但是我现在跟他谈违约事项的时候,他要我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不然的话就不给我出具解约证明.而且他也不承认他当时的口头承诺了.当时不只我一个人在场,还有其他签约的同学都听到了他的承诺.
请问,我现在需要交这3000元的违约金吗?
他的要求有没有依据?
2007/3/22 13: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