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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我有过错吗? 需要赔偿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我是一所大学的教师,2002年经安排与学校另外一名教工合租本校的一房子。2006年5月学校将房子卖给了那个教工(我不知情),据称已拿到房产证。经多次交涉,我最终也接受学校的安排,同意搬到学校安排的一处房子。可是由于学校的原因,那个房子没有马上安排到位。并称春节前解决不了。目前我还是没有办法搬迁。不过现在学校一直每月在扣除我的房租(65.3元)。现在那个教工一直要我赶快搬家,一定要春节前搬,否则不但要我搬出房子,而且还要赔偿他这大半年的租金收入。
我问的是:
1. 我一直还在交纳房租,那么是否表明我与学校的租赁关系并没有解除。还是一直有效的。那么还有必要另外再交纳他的所谓租金收入吗?
2. 由于学校的原因,我不能马上搬家,那么我没有过错呢? 需要不需要承担他所谓另外的什么损失(包括诉讼费)。
3. 即使诉讼到法院,由于我与学校的租赁关系没有终止,而且学校还没有安排好我的住房问题,法院会给我一定的时间(学校安排需要时间),来解决搬家的问题吗 ?
2007/2/3 17:46: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买卖不破租赁,原来与学校的租赁关系,对新房东仍然有效。
2007/2/8 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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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你仍在租赁期内,有权居住.
2007/2/11 1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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