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所大学的教师,2002年经安排与学校另外一名教工合租本校的一房子。2006年5月学校将房子卖给了那个教工(我不知情),据称已拿到房产证。经多次交涉,我最终也接受学校的安排,同意搬到学校安排的一处房子。可是由于学校的原因,那个房子没有马上安排到位。并称春节前解决不了。目前我还是没有办法搬迁。不过现在学校一直每月在扣除我的房租(65.3元)。现在那个教工一直要我赶快搬家,一定要春节前搬,否则不但要我搬出房子,而且还要赔偿他这大半年的租金收入。
我问的是:
1. 我一直还在交纳房租,那么是否表明我与学校的租赁关系并没有解除。还是一直有效的。那么还有必要另外再交纳他的所谓租金收入吗?
2. 由于学校的原因,我不能马上搬家,那么我没有过错呢? 需要不需要承担他所谓另外的什么损失(包括诉讼费)。
3. 即使诉讼到法院,由于我与学校的租赁关系没有终止,而且学校还没有安排好我的住房问题,法院会给我一定的时间(学校安排需要时间),来解决搬家的问题吗 ?
2007/2/3 17: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