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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供方不退货问题的咨询

咨询发布者:shenzhaoji

所在地区:湖南-长沙

唐律师:
  您好!感谢您在万忙中看我的咨询.我们公司在2006年12月7日与深圳一家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从他们家买了人民币24500.00元的货,供方在12月25日给我们发货,我们12月26日收到,马上发给了我的客户,可客户过完元旦节后使用这批货,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质量达不到标准,于2007年1月22日跟我方提出退换要求,我司于当天告知供方,供方要求我客户出示检测报告,我客户照办了,我传真给了供方,供方让我等待答复,第二天他说申请老板,第三天他说货物已经过了保质期,不予退货,还说如果当天他能够收到货就给退,当天收到这个是不可能的,快递也要花时间的,我说那就安排换别的型号的产品,他又说商量,知道今天僵持不下,今天他说不退也不换了,这样的话,我公司就直接损失达24500.00元,而且要失掉一个好客户,对于这种情况,您说我司该采用什么方法挽回损失,请一定要帮忙了,谢谢!如果上诉应该怎么办?
2007/1/29 15:10: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或者质量保证期,则你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对方。考虑到本次纠纷可能会涉及到诉讼,建议你公司再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的通知,以便保全证据。 二、如果对方所供应的产品确实不符合质量要求,你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 三、建议携带有关合同和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2007/1/29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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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3)8820418 882042
如检验证明保质期内有质量问题,供货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7/3/4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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