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请稍候...
快捷找律师,就上捷律网
 咨询标题:工伤签定的疑问?

咨询发布者:brightchow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在2006年4月11号上午10点半左右我爸爸在上班的时候由于工作紧张在工作岗位上工作时用力过大,
导致脑溢血,使得我爸爸左半身已瘫痪(我爸爸从来没有高血压,从进医院到现在血压一直正常),我厂马上报了工伤,
但叫我感到疑问的是工伤鉴定为不是工伤.他们的回答是国家2004年新出来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条是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条叫我很不解,
而工伤任定的最后一条说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以我在网上找了一下,在1996年由劳动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写到"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条和我的情况和相似.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算是工伤???
2006/4/16 14:27: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赶快申请重新鉴定。我个人认为也是工伤,现在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的认定一般作限制性解释,我认为应该作扩大解释。
2006/4/16 15:20: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该类情况存在争议,但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工伤。其理由基于,一是新法优于旧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而《企业职工保险试行办法》为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三是目前我国工伤的认定,实行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列明的例外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规章是无权作出扩大解释的。
2006/4/16 20:26: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周光明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4458196
我想这样认定的话于情于理都不合,完全都是由于工作原故引起的.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管理认定条件只有7条,这7条怎么可以包括的了所有的情况,难到政府对工人的权益是这样的吗?是否还有其它方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2006/4/16 21:52: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目前还不太可能,因工伤认定有三个基本必备要件(简称三工要件):一是应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应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应与本职工作有关。
2006/4/20 21:28:00
↓(您对该回答有新的观点或疑问请点击“我要评论”进行点评)
我来回答:
参考资料:
验证码: 如看不清,请点击图片更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