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03年开始排队,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因工龄问题,我们请同事兼老乡陈*排队,并付两仟元做为购买指标款,因关系较好便只有口头协议,随后就用他的名字登记排房,在确定排到房后于2004年底将自己现有住房卖出,便一直租房至今. 我们于2004年8月到2005年11月分三次将集资款付清,于2005年底拿到钥匙,便开始装修,于2006年3月装修完毕,并搬家,4月份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房价猛涨,陈*后悔,拒绝与我们办理过户手续,并想将房子收回,他只愿按当时我们购房时所付的钱给钱并只付给我们部分装修费,不肯承担我们其他损失,他付的钱在现在不足以买到同样的住房,造成我们现在无房可住. 我们的房子是不是只能给他?如果给他,价钱该如何计算,是按当时算,还是按现在房价计算? 我们可不可以要求他付给我们因此造成的损失,比如卖房和租房的损失,还有我们装修时所付出的劳动和精神损失费?
2006/4/15 2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