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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额外赔偿

咨询发布者:beautyyu

所在地区:湖南-株洲

尊敬的律师,您好!
    1.我想知道劳动争议案中被解聘的劳动者的额外赔偿,是否一定要在单位用口头明确表示"拒付"赔偿金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如果在行为上拒付算不算呢?比如推辞,躲避.2.如果对仲裁不服,在法院上诉时,可增加其他上诉条款吗?
2006/11/7 19:39:00
 律师回复区

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劳动者在离职时,如果符合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用人单位都应支付补偿金,不论用人单位用何种方式拒付,劳动者都有权申请仲裁。   二、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但不能超出劳动争议申诉的范围。
2006/11/7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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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补充两点:1、劳动者自行提出辞职的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只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主张额外赔偿金。
2006/11/7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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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个人认为只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都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2006/11/8 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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