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前律师,您好: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根据以上规定,合法结婚无子女的夫妻,结婚后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计划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从怀孕后到生育前的一段时间内,他们只须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即可,其余的程序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完成。
请问以上条文对吗?
待复------谢谢!!
2006/11/2 17: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