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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店面使用权是不是还可以属于我呢 我们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发布者:syxysxy

所在地区:湖南-常德

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代理了一个全国连锁的加盟,所以需要租我一位朋友的店面,我们谈好了签署了一份合同,并付了一个月的房租和1000元的押金,但是合同签后要交房给我的时候我那位朋友的老婆却拒绝把房子交给我,并否认合同.原因是她才是门面店铺的法人代表,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我现在从北京代理来了却没有店面了,我想请问这种情况店面使用权是不是还可以属于我呢 我们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2006/10/1 15:50:00
 律师回复区

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租赁合同如双方已签订,若未附其他生效条件或出租人有权出租的话,你的朋友应将该店面交给你经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006/10/2 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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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这里有一个法律上的误解,只有物业的所有人(即产权人)才有资格与你签订租赁合同,将门面租赁于你;其妻所谓的法人代表是说的某种法律人格(比如公司)的自然人代表,其并不是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任何因素,所以,其妻的说法并不成立。 当然,你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还是有点程序上的瑕疵,就是没有考虑到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时,夫妻双方应意见表示一致,也就是说,你原本应让其妻知晓门面租赁事宜。
2006/10/2 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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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叶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
电话:0739-5325024
我在此城心谢谢各位律师热心帮助,我还想请问 如果我朋友拒绝把店面交给我,我向其索赔最大能多大呢。我是因为和他谈好了店面并签了合同我才去代理的一共花了近四万元(还未包括加盟废费和其他杂费)。合同上没有写明赔偿金额!
2006/10/2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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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一、我国法律对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未作明文规定。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这种亲属关系产生的,内容是夫或妻因日常家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夫妻互为代理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于夫妻双方。家事代理制度,源于“夫妻一体”之传统,体现为夫妻双方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决定家庭事务时,夫或妻不可能任何事都需有对方授权,第三人对夫妻一方以对方的名义为家事行为,从常理来看,也有足够的信赖。如果苛求需要授权,对第三人的善意信赖是不公平的。因此,夫或妻之间家庭事务以对方名义为民事行为,即使无授权,也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与夫或妻另有恶意,夫或妻一方不得以无授权为由而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该制度符合法理,亦有益于民事交易的安全和家事行为的效益。 二、你是善意的第三人,即使该门面的产权登记在他妻子名下,该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履行。
2006/10/3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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