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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关于离休病逝的抚恤金分配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益阳

    我爷爷是离休干部,于2005年10月因病去世,88年曾经与另一离休干部宋某结婚,但婚后二人不和,闹过两次离婚闹到法院,最后要到民政局双方签字办理离婚手续,终因爷爷病情未能亲自到民政局,没有领取离婚证。爷爷自2000年病情加重,直至2003年卧病在床,都是我哥哥一人伺候;宋某始终没有照顾过一天,未能尽到妻子的扶养责任,这都有民政局,老干部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聘请的保姆所出具的证据证明。
    我爷爷与宋某在2000年4月分居,分居期间宋某与2002年起诉与我爷爷离婚,条件是要我爷爷给她4万元。法院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所以,不支持她的第2项要求,我爷爷也同意离婚,后来她撤诉了。 
    哥哥因为专心照顾爷爷,失去了许多工作机会,在忙于办理爷爷后世时,还没来得及向爷爷单位通告,宋某就迫不及待的,不管爷爷丧葬事宜,一门心思天天打电话向爷爷单位索要抚恤金!爷爷单位不知道如何分配,迟迟没有给她。
    最近,宋某因为想独自占有抚恤金,凭借结婚证而将爷爷生前的单位告上法庭,我哥哥是第三人,不知道我哥哥能否拿到这部分抚恤金,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哥哥认为宋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且她自己也有固定经济收入,不应该她占有爷爷的抚恤金!!! 假如法院盼给宋某的话,我哥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是具法院认识的人说,可能都要盼给宋某了。说抚恤金就是给配偶的,我哥哥是第三代。但我父亲已经在86年因病去世了,一直是哥哥照顾抚养爷爷! 本地民政局有个文件,认为宋某应领这笔扶血金,法院也想根据这份文件判。我们该怎么办呢?   
   
2006/9/15 17:49:00
 律师回复区

张程鹏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
电话:13973921921
你好,既然法院已判决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为什么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你讲的情况有矛盾。如果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未依法解除的话,因宋某未尽扶养、照顾义务的,在遗产分配方面可少分或不分。另外,你哥哥和你均可代位继承你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2006/9/15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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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首先,应注意的是该抚恤金不是遗产,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 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发给谁就属于谁的;从发给之日起该抚恤金就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
2006/9/16 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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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看来,你爷爷与宋某的婚姻关系应该没有解除。单位给付的死亡待遇应该区分各待遇的性质来进行分配,比如丧葬费,应专用于丧葬事宜,如果某一亲属先行支付了,那么应该补偿给该亲属。供养亲属救济费是给付给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它没有明确的抚恤金视为遗产处理。
2006/9/16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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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单位对非因工死亡家属发放的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丧葬费,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项待遇都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应用于对亡者的后事处理,而供养亲属救济费由单位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 亲属只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如果没有一人符合条件,则单位可以不发放此项待遇。 如果你哥哥丧失劳动能力,在你爷爷生前依靠你爷爷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你哥哥才有权领取供养亲属救济费。 如果你奶奶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如有固定的退休金和离休金),在你爷爷生前不是依靠你爷爷提供主要的生活来源,则你奶奶也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救济费的条件。 你可以查阅如下法规: 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006/9/16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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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抚恤金具有人身依附性,不为遗产。
2006/9/20 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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