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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正义的律师,您能帮帮我们吗?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益阳

我们村有一个男村民,家庭十分困难,临开学的时候,为了给孩子筹集学费到村野的田间抓了几只蛙出售(一共抓了30多只),在往镇集市出售的路上被镇派出所抓到,并由汉寿县林业派出所鉴定这些蛙中有8只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此之前,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甚至镇里的干部都不知道这些蛙会如此珍贵),因此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并已被检察院正式以“非法收购和贩卖珍惜动物”罪逮捕,在此我想请问具有正义感的律师:
①、由于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我们这里还有如此珍惜的动物,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罪,这能判刑吗?如果判,会盼多久呢?
②、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收购过这些东西,怎有“非法收购和贩卖珍惜动物”罪呢,顶多就是一个非法出售珍惜动物罪吧?
③、既然在我们这里有如此珍贵的动物,在这些珍惜动物生活的区域,我们怎么就见不到有关部门的宣传标志或向我们宣传呢,难道农村就不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吗?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宣传呢?
④、我们经常提倡“预防犯罪”,可为什么有关部门就不能预防呢?非要等到人家犯了再惩罚你吗?
⑤、另外,在鉴定这些蛙的时候,县级林业派出所是否有资格鉴定,如果没有那就必须到市级或省级鉴定,那当事人按理应该在场吧,当事人如果不在场而镇派出所又有治安任务完成,难免有某种协议或在拿证据去鉴定的过程中掉包(当然这只是猜测)。
请正义的律师能够回答我,为我呼唤!
2006/9/15 15:22:00
 律师回复区

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这位村民涉嫌的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为刑法规定并不认为“不知者不为罪”,所以,即使该村民并不知道自己出售的是受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以及不知道刑法将此规定为犯罪,也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当然,这些在量刑的时候还是会考虑进去的。 另外,你提到了一些我们国家的法制现象,确实很有意义,我们国家的法律宣传确实是不够的。
2006/9/15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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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谦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974950271
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认为不宜以本罪论处。可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
2006/9/16 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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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故意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应当知道,亦即根据行为人的智力、年龄、职业,以普通人的认知标准来推定行为人是否知道。本案中,关键是虎纹蛙与普通的青蛙是否有显著的区别。
2006/9/20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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