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有一个男村民,家庭十分困难,临开学的时候,为了给孩子筹集学费到村野的田间抓了几只蛙出售(一共抓了30多只),在往镇集市出售的路上被镇派出所抓到,并由汉寿县林业派出所鉴定这些蛙中有8只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此之前,当事人和当地群众甚至镇里的干部都不知道这些蛙会如此珍贵),因此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并已被检察院正式以“非法收购和贩卖珍惜动物”罪逮捕,在此我想请问具有正义感的律师:
①、由于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我们这里还有如此珍惜的动物,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罪,这能判刑吗?如果判,会盼多久呢?
②、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收购过这些东西,怎有“非法收购和贩卖珍惜动物”罪呢,顶多就是一个非法出售珍惜动物罪吧?
③、既然在我们这里有如此珍贵的动物,在这些珍惜动物生活的区域,我们怎么就见不到有关部门的宣传标志或向我们宣传呢,难道农村就不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吗?有关部门是否有义务宣传呢?
④、我们经常提倡“预防犯罪”,可为什么有关部门就不能预防呢?非要等到人家犯了再惩罚你吗?
⑤、另外,在鉴定这些蛙的时候,县级林业派出所是否有资格鉴定,如果没有那就必须到市级或省级鉴定,那当事人按理应该在场吧,当事人如果不在场而镇派出所又有治安任务完成,难免有某种协议或在拿证据去鉴定的过程中掉包(当然这只是猜测)。
请正义的律师能够回答我,为我呼唤!
2006/9/15 1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