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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咨询发布者:

所在地区:湖南-衡阳

律师们:
      你好!

      我父亲因病去世后,教育局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9070元,现我继母要求独占这部分抚恤金,我已嫁人,我妹妹未满18周岁,尚在读书,我父亲生前和我亲生母亲共同负担妹妹的学费及生活费,请问我妹妹和我是否也有权分配这部分抚恤金?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谢谢!
2006/3/27 19:49:00
 律师回复区

潘定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07314156752
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抚恤金.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因此,我认为,你继母可以取得该抚恤金,但应分割给你未成年妹妹的适当份额.
2006/3/27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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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辉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100313839
你好: 你可以详看一下下面的两个文件,确定这笔抚恤金的性质,看其主要由哪几部分组成,因为其性质不同,归属也就不一样,有的是作为丧葬费用,有的是用以抚恤生前所要抚养的人的(这就要归被抚养人所有)。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3/27 2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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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国忠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
电话:13055176617
如果是直系亲属救济费,则只有你妹妹符合领取条件,但你继母与你妹妹已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则你继母是你妹妹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你妹妹保管,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家庭正常的生活需要,如你妹妹的学费等。
2006/3/28 2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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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前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
电话:0731—225281818073391
抚恤金不为遗产范畴,其具有人身依附性,与人身权不可分割。
2006/3/30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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