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在2003年被法院封了(封房子里面人可以住),封条现在还是2003年的到现在都没人来贴过新的,我想请问《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到底是2004年3月1日实施有效还是2005年1月1日实施有效?那按照我2003年被封的房子是按照2004年或2005年起计算的?现在我的房子到底算封够2年没?还有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收到过法院送来续封的通知书或续封的文件,那么这样说我的房子是不是已经自动解封,房产局那里也自动解封?我房子现在可以转让了吧?还有一点就是原来封我房子的法院是不能在封我房子了,要另外个法院才能封是吗??
2006/8/4 3:30:00